医疗案例7白内障手术致眼球剜除人工晶

在《医疗案例1:从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到医疗诉讼中的诉、请求权、案由与法律关系》一文中,我介绍了医疗机构因提供医疗器械存在欺诈行为遭遇双倍赔偿及法律适用的案例,本文继续医疗器械侵权这一话题,但讨论重点是医疗机构能随意按医疗废物处理从患者体内取出的医疗器械么?

一、案情简介:

年某日,患者因双眼白内障而医院就诊。术前查右眼视力0.25,左眼视力0.12。入院次日,医方为患者较好眼即右眼实施白内障手术,术名“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术中植入名为“折叠式人工晶体”一枚,商品名isotechnics。手术医生来自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东院。

术后第一天,患者感右眼不适伴异物感,医方考虑眼内感染,作了局部和全身抗炎治疗后,于次日凌晨7点左右,转入仁济东院。当晚19点50分,仁济东院考虑眼内感染难以控制,为患者再次实施手术,术中取出了人工晶体,并进行了玻璃体切割+硅油注入术。术前患者及家属曾口头要求保存人工晶体,但医院称需要化验。术后眼内容物化验提示绿脓杆菌生长。人工晶体取出后,原告右眼感染并无好转,继续化脓,故于5天后,再次手术剜除了原告右眼球。人工晶体植入、取出及剜除右眼眼球的医生均为同一人。

眼球剜除后2周,患者出院。办理出院手续的当天上午,患者及家属再次要求封存取出的人工晶体,医院称仍在化验。到了下午,家属致电于我,问怎么办?医院要求封存,如果再次拒绝,可以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医院对警察称,涉案的人工晶体已经作为医疗废物予以销毁,无法封存。为此,警察作了现场笔录。无奈之下,患者及家属只得复印并封存病历后回家。

二、诉讼思路

我查看医院的病历和粘附的人工晶体医疗器械条形码。从条形码上看,涉案的人工晶体为上海秉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销,生产单位为英国某公司,到国家食药监局







































李从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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